報廢車回收作業流程
- 車主提出報廢車輛回收申請。
- 車主提供車籍相關資訊予合法報廢車回收商。
- 回收商依車主所提供相關資訊,至交通部監理單位之公路加值網確認資料是否屬實。
- 回收商至環保署所指定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系統」網站建置四聯式廢車管制聯單。
- 報廢車回收場應交付車主四聯式廢車管制聯單之第一~三聯及公路加值網車籍查詢列印資料一份,以利車主申請獎勵金申請及存查。
- 請車主依照電子聯單第二聯之說明事項,辦理報廢車輛補助金申請作業。
- 請民眾透過監理站聯合櫃檯、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或環保署資源回收網查詢登記受補貼之報廢汽車回收業者。
- 民眾透過環保署回收體系回收車體時,須事先將「身分證字號」及「車號」等必要資料告知合法回收業者,以提供回收商上交通部監理加值查詢確認非屬贓車並建置報廢車輛管制聯單。
- 如交通部監理資料經查為異常狀態時,民眾應前往監理單位進行資料確認更新,避免造成自身權益損失。
報廢車申請補助金注意事項
- 報廢車管制聯單之第一聯「車主回收獎勵金申請聯」正本。
- 準備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車籍證明文件影本。(96 年 1 月 1 日(以收車日計算)起申請報廢車補助者,車籍證明文件只可檢附由各監理單位開立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書。)
- 監理單位加值網站車籍資料影本。
- 如撥款方式選擇為「電匯方式」者,需檢具可辨識分行別之存褶影本。
報廢汽車引擎採細部拆解者須拆解至含引擎號碼之汽缸體並破壞水套孔;採粗部拆解者須破壞汽缸蓋及水套孔。報廢機車引擎須將含引擎號碼之變速箱殼破壞。破壞方式應採用足以達到引擎無法再使用之破壞效果的方式,並於稽核認證引擎認證查驗前先行進行破壞完成,若欲辦理出口之引擎則不在此限。